李鐵在被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后,并未放棄任何可能減輕刑罰的途徑,他選擇了申請上訴。對于他最終的刑期是否會減少,目前仍無定論。然而,可以預見的是,他的案件可能會波及到其他涉案人員。
李鐵的代理律師在爭取減輕其刑罰的過程中付出了極大的努力,最終將原本可能面臨無期或死緩的案件爭取到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然而,李鐵本人并不滿足于此。他堅信自己被判得過重,因此提出了上訴。他可能認為自己在民間機構擔任國家隊主教練、俱樂部主教練及總經理等職位,并不等同于公職人員,而那些公職高官的刑期相對較輕。
李鐵對于自己的刑期有著明確的期望。他渴望在監(jiān)獄中的時間能夠縮短,他認為自己的刑期應該低于許多足協(xié)官員。盡管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減去已經在監(jiān)獄中的兩年時間,他仍需在獄中度過十八年。不論他如何努力申請減刑,這十八年的時間無法輕易縮短至十年。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沒有檢察院抗訴或新的犯罪事實被發(fā)現(xiàn),上訴并不會加重李鐵的刑罰。因此,盡管不上訴的判決也是二十年,但李鐵仍選擇上訴,希望能夠通過某種方式減輕自己的刑罰。
在一審庭審中,李鐵的律師與監(jiān)察機關就其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所涉及的五千零八十九萬元贓款的性質進行了激烈辯論。這筆款項到底是“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成為了爭議焦點。經過雙方的爭論,最終將該筆款項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即便如此,這并不意味著李鐵沒有其他受賄行為。
除了這筆款項外,李鐵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還涉及其他贓款問題。這些贓款不僅涉及卓爾一個俱樂部,還涉及其他俱樂部和一系列罪行。因此,無論涉案金額大小,還是涉及的罪行類型,都是無法更改的事實。
盡管涉案金額和罪行幾乎不可能被更改,且李鐵的涉案金額創(chuàng)下了中國體壇的新紀錄,但他仍選擇上訴。這不僅僅是因為對判決的不服,還因為上訴意味著案件的結案時間會延長幾個月。這不僅影響他自己的結案時間,還可能導致其團隊成員如忻峰等人的結案時間延后。
李鐵的案件審理和宣判時間遠超其他本次足球反腐涉案人員,這很大程度上與他的反復態(tài)度有直接關系。他被捕后,在湖北專案組的調查中,有不少涉案人員是李鐵揭發(fā)出來的。即使在一審庭審后,李鐵仍在獄中繼續(xù)揭發(fā)他人。這使得他覺得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然而,法院在宣判時并未考慮到他的揭發(fā)功勞,這讓李鐵感到不服,成為他上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鐵是一個為了自身利益不擇手段的人。在急于減刑的情況下,他很可能會在上訴期間繼續(xù)交代出更多的關鍵信息。因此,預計明年將有更多的涉案人員被揪出來。至于還會有誰被牽連出來,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了……